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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12-04-16 00: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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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注册是指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在所在系登记备案以取得学籍而应当履行的手续。只有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才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承认的学籍,享有在校生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注册包括正式注册、不需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四种情形。

第四条学生注册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各系、计财处及桃溪校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系具体负责专科生注册的管理工作,中职学生注册由桃溪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学生注册程序。

1.新生注册先由教务处进行学籍电子注册获得学籍后,再由各系加盖注册专用章。

2.在校生应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学生在缴清本学年各项费用后,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加盖注册专用章,完成正式注册手续。凡每学年第一学期已注册的学生,第二学期若无休、退学等特殊情况,原则上给予注册。未按学期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件使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办理注册手续。

(1)已批准休学的;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3)经批准出国学习或交流,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注册。

1.新学期开学未按时返校的学生;

2.因经济困难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且获批准的;

3.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资金尚未到账的;

4.因其他原因需暂缓注册的。

第七条学生因经济困难申请暂缓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一般应在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并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2.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3.学生每次获准暂缓注册的时效为一个学期,下一学期仍需申请暂缓注册的,必须另行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4.获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应积极申请助学贷款或寻求其他形式的资助,一旦贷款或资助得到落实,应及时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被注销学籍的;

2.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或未缴纳本学年学费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九条各系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未注册学生名单书面通知教务处。

第十一条因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学生无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已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无效。连续三个学期未正式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图书馆、资料室、计算中心(计算机房)、实验室等提供的服务。

第十三条实习班级新生在缴清本学年各项费用后,两学期同时注册。

第十四条未完成所有学期正式注册的学生毕业时,各系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必须在查清未注册原因,补办相关手续后方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学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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