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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人:jwc123456     资料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4-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实习是医学教育重要的环节,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有序地实施毕业实习管理,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工作部门都要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观念,密切合作,积极为学生毕业实习提供服务。

第三条实习医院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要求,受学校委托对实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教育。

第四条学生进入医院或药厂(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必须自觉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与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医德医风及医疗技术等的训练,圆满完成毕业实习任务。

第二章组织 管 理

第五条学生毕业实习计划、大纲等由学校教务处拟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对于学校制定的实习计划,实习单位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计划,但调整情况应通知学校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实习单位遴选工作,根据学校对实习单位的选择条件(医院必须是县级及以上医院,药厂必须通过GMP认证、医药营销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进行考察,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为实习单位。

第七条学生实习的安排,由学校教务处主管,教务处实训科具体负责,全校各处室、部(系)、班主任或辅导员共同配合完成。

1、教务处负责实习计划制定,并将实习计划分配到各班级。

2、实习带教班主任负责落实实习医院、药厂能承担的各专业实习生人数及实习生住宿事宜。

3、各班班主任或辅导员应按学校有关毕业实习安排的规定落实教务处下达的实习计划,并将实习安排名单报教务处。

4、各班实习生名单经教务处汇总后上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名单一旦公布,不再改动。

习名单确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送计财处,以便将实习经费及时拨到各实习单位。

第八条请实习单位把实习管理纳入单位分级管理的体系中,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管理。在组织措施上,学校在实习单位(医务科、护埋部、人力资源部等)聘请一名班主任,具体负责实习生的管理。

第九条教务处实训科应不定期组织带教班主任及教务处人员到实习医院检查,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和征求学生对实习安排的意见,每次检查应写出书面总结。各实习单位带教班主任应及时将实习生违纪情况报教务处实训科。

教务处在每年实习结束后,应组织召开各实习医院带教班主任实习总结会和毕业实习生座谈会。

第十条实习结束后,带教班主任应将将学生实习鉴定悉数收回检查,将实习成绩不合格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实训科,然后将实习鉴定分发给各毕业班班主任,由班主任按班级交学生处装档。

第三章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进入毕业实习前,由学校召开毕业实习动员大会,进行实习前教育,全面安排毕业实习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学生进入实习单位上岗前,实习单位要对学生进行上岗前教育。

第十三条带教业务科室及带教老师对实习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四条实习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请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详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守则》(以下简称《实习生守则》)。

第十五条实习学生须按学校及实习单位要求完成实习计划,不允许无故旷工。旷工处理详见《实习生守则》。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违者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实习生因违反实习单位管理制度,实习中途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学校在当年不再安排实习,经学校批准后参加下一届毕业实习,推迟一年毕业。

第四章实习 考 核

第十七条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由实习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素质考核和基本技能两大部分。

1、素质考核,占该科实习成绩的30%,包括:(1)职业道德;(2)学习态度;(3)组织纪律;(4)尊重师长;(5)团结协作;(6)沟通能力。

2、基木技能考核,占实习成绩的70%,包括(1)医疗文件等书写(20分);(2)技能操作(30分);(3)出科考试(20分),以专业“三基”为重点。

第十八条实习科目结束前要进行出科考试,出科考试由科室实施,命题及考试办法由实习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各科实习结束后,由该科室带教负责人、护士长等对实习学生进行评价,按第十七条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主管实习的职能科室负责,对每一个学生的整个实习过程进行综合考核,评定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优:各科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良:各科考核成绩在80~89分之间。

中:各科考核成绩在60~79分之间。

差:各科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

第二十一条请各实习单位在毕业实习结束之时,组织实习生评选优秀实习生,评选名额为实习生总人数的10%;优秀实习生干部由各实习点带教班主任推荐,由学生处组织评选,评选名额为20%。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2008年7月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实习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请及时与学校教务处取得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